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驻粤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近年来,我省及其他省市发现一些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以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名义从事非法传销、非法集资或销售虚假保单等重大违法违规活动。这些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保险人利益,损害了保险中介行业的整体形象,给中介行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反映出部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内部管理薄弱,经营风险极高。为加强和规范中介机构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我局决定在全省保险专业中介行业开展一次风险排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排查重点和相关要求

  (一)机构管理方面

  1、机构许可证下落不明,未补办新证。

  各机构应对本部及分支机构许可证进行实物清点,发现存在上述情况,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补办新证申请。

  2、已退出市场的分支机构未及时收回许可证。

  各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经营情况进行清查。连续六个月未开展业务的机构,应及时办理市场退出手续,并及时收回许可证,同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将许可证交回我局。

  3、将分支机构许可证出租他人使用。

  各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经营方式进行自查。发现存在该情况,应当立即与相关人员终止出租协议。中止协议后分支机构需要撤销的,应及时收回许可证,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将许可证交回我局。

  (二)资金管理方面

  股东或其他方长期借款不还,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0%。

  各机构(外地驻粤机构除外)应对自身的资金状况进行自查。若存在股东或其他方无正当理由或规范程序向公司借款,时间超过三个月、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情形,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收回资金。10个工作日内无法收回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注册资本的20%缴存保证金。

  (三)人员管理方面

  1、经我局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与实际负责人不一致。

  各机构应当对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本部及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与实际负责人是否一致进行自查。存在不一致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申请。

  2、高级管理人员,财务、单证等关键岗位员工未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各机构应当对本部及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单证等关键岗位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清理,发现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签工作。分支机构的单证、财务管理等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直接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外地驻粤机构应至少与省级分公司以上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3、机构负责人、内勤员工或业务人员中存在可疑人员。

  各机构应当对机构高管、内勤员工和业务人员的家庭背景、过往经历、诚信状况、生活习惯、消费习惯等进行全面调查,调查完成后,应当建立员工和代理人个人档案。对生活习惯、消费习惯的调查可通过与当事人周围同事访谈的形式进行。分支机构高管、内勤员工和业务人员调查及客户档案的建立工作应在总公司(外地驻粤机构为省级分公司)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存在下列情形的人员应被视为可疑人员,各机构须填写附表向我局报告,并对其重点关注:(1)日常消费水平与其个人收入水平明显不相符的;(2)有不良生活习惯的;(3)销售业绩在短时间内大幅增长的;(4)销售业绩在短时间内大幅减少或客户大量流失的。

  (四)单证管理方面

  1、机构负责人、内勤员工或业务人员私自印制、销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私自篡改保险单证,截留客户保费或赔款。

  各机构发现以上情况,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我局。

  2、未将已终止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有价单证和发票交回该保险公司。

  各机构应当全面清理单证和发票使用情况,发现存在该情况,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单证和发票交回原公司。

  3、单证管理制度不健全。

  各机构应当对单证管理制度进行自查:

  --有价单证和发票由总公司(外地驻粤机构为省级分公司以上机构)统一从保险公司领取并下发各分支机构;

  --建立并实施了有价单证和发票领取、使用、作废、核销的登记制度和审批制度;

  --定期对有效单证和发票进行清点,核实空白单证、有效单证及作废单证是否与登记状况一致;

  --总公司及分支机构有专人对单证进行管理。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4、仍处于有效期的单证和发票领用后遗失或去向不明。

  各机构发现该情况后,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相关保险公司,同时向有关领用人调查单证和发票去向。

  5、使用投保单、暂收保费收据、临时收据、自制凭证、外部购买凭证和白条作为保险中介业务活动的收付费凭证。

  各机构发现该情况后,应当立即予以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局。

  (五)印鉴管理方面

  1、印鉴遗失或下落不明。

  各机构应当对公司所有印鉴进行实物清点。印鉴遗失或下落不明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我局。

  2、内勤员工或业务人员私刻公司印鉴或其他单位印鉴。

  各机构应当全面排查内勤员工或业务人员印鉴使用情况。存在私刻印鉴情况的,应当立即没收私刻的印鉴,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我局。

  3、印鉴管理制度不健全。

  各机构应当对印鉴管理情况进行清理,核查是否存在未经审核,擅自使用情况,并追查使用用途。

  各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完善印鉴管理制度:

  --所有印鉴统一由法人机构设计、刻制和控制使用范围;

  --建立并实施印鉴使用审批和登记制度;

  --建立并实施印鉴专人管理制度

  有条件的公司应当将分支机构的印鉴上收至总公司进行集中管理。

  (六)经营模式方面

  1、非法传销。

  各机构应当对增员模式进行核查,如发现下属业务团队、分支机构在招收业务人员时以缴纳入司费或购买保险产品为入司条件,应当自发现该情况1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有关情况。

  2、非法集资。

  各机构应当对本部及分支机构是否存在利用假保单或其他形式骗取客户保费,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自查。各机构应当自发现该情况1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有关情况。

  二、排查时间和方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