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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心城区农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农房建设分片定点规划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以及监督指导等。利州区政府、元坝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建房定点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建房方案图集设计、农房建设对象及条件的审查、规划建设管理、质量跟踪监督管理,以及对建新拆旧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等。农民建房规划编制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可在城市规划编制资金中适当补助。

第六章 土地调剂

  第十七条 农民建房定点区所需土地由利州区政府、元坝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原则上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的方式调剂落实。集体土地性质不得改变。

  第十八条 利州区政府、元坝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积极探索建立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

  第十九条 严禁集体经济组织以调剂土地为名卖地建房。

第七章 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 农民建房定点区内水、电、气、路、排污、通信等基础设施应与农房建设同步规划,及时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出资以区政府(管委会)为主,资金来源可在定点区周边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定点区外的基础设施由市区两级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安排建设。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或建房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建房手续的,由区规划建设、国土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未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修建的,由区规划建设、国土部门责令整改并给予行政处罚;超规模建房以及城市居民和外地农民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建房的,由区规划建设、国土部门责令其退出,非法建房予以没收。

  第二十二条 在禁建区审批农房建设的,为不属农房建设对象和不符合农房建设条件而出具建房手续的,不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规对农房建设审批的,为在定点区乱建房出具建房手续的,违规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的,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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