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心城区农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城市居民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三章 分片定点

  第八条 依据《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按照农民现状居住所在地与城市规划实施的关联程度,对城市中心城区内农民建房实行分片定点控制。

  第九条 分片定点的确定,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作为居住用地的,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农房聚集地;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作为居住用地的,不影响片区土地整体优化利用、不影响片区城市风貌、不影响城市主通道和其它主要观景区(点)视线范围内景观控制的地带;分片定点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规划。

  第十条 分片定点区外的其他区域为禁建区,一律禁止农房建设。

  第十一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按照分片定点的要求,牵头会同利州区政府、元坝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定点区范围内现场踏勘,充分听取片区农户意见,合理规划布局农民建房定点区,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禁建区内农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须拆除新建的,按政策可扩建的,必须进入分片定点区建设。

第四章 建设要求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农民建房定点区修建房屋的,按照产城一体、居住与创业相结合的原则,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人均配套修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定点区内农户建房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应建设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修建。

第五章 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农民建房定点区要按照城市社区、城市有机组成部分来规划,与外部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确保点内基础设施与外部基础设施有机衔接。

  第十五条 同一定点区的农房建设应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貌、分批联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