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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2009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认定的主要依据,填表单位须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各项要求和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认定资格并在两年之内不受理申报。所报送申报材料应按申请表、附加资料和附件的先后顺序(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申报材料清单。推荐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填报的各项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
  二、指标说明(部分选择只需填写代码)
  (一)企业法人代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填写,参见《全国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类别:可选择多个,指: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
  (1)软件研发及外包:①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②软件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①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②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①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
  (1)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2)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3)企业运营服务;
  (4)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按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5)联营企业;(6)有限责任公司;(7)外商投资企业;(8)港、澳、台投资企业等。
  (四)主要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填写此栏,并按股权比例大小列出前三名股东和所占股份比例数。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上述第(二)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类别)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的企业所取得的收入。
  (六)总收入:指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包括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
  (七)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指从事外包服务的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
  三、本申请表须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近三年来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2000字以上),提纲如下: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
  3.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
  4.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5.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
  6.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四)企业管理章程;
  (五)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六)相关资质证书(例如: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IT服务管理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人力资源能力PCMM以及其它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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