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控,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14号文件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完善主体责任落实制度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做到依法准入、依法生产、依法监管。县(市、区)政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每月至少一次下矿井、进车间、到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市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利渔业局、林业局、质监局、教育局、卫生局、煤炭局、农机局、公安交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分工负责同志,每周至少研究、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在装备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倾斜。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开发区、工业园区功能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各类开发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提高进园入区安全标准,严格控制高危项目建设,对工艺装备落后、安全无保障的项目尽快清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严把高危行业市场准入关,凡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措施和手段,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一步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和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机制,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类安全事故。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未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