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实行连续缴费年限与待遇挂钩的办法,自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十年未发生住院费用的,从第十一年起住院个人自付比例下调2个百分点;连续二十年未发生住院费用的,从第二十一年起住院个人自付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调整后自付比例最低为5%)。
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的下月1日起停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待遇。3个月内补足医疗保险应缴费用和滞纳金的,从补缴到账的当月享受医保待遇,补划个人账户。逾期3个月未缴费的,从补足医疗保险应缴费用和滞纳金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补划个人账户。因用人单位原因欠费的,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待遇期间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灵活就业人员因本人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待遇。3个月内(断保月起第三个月15日之前)补足医疗保险应缴费用和滞纳金的,从缴费到账的次月享受医保待遇。逾期3个月未缴费的,从补足医疗保险应缴费用和滞纳金的第三个月享受医保待遇。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滞纳金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万分之五,计算到补缴资金入基本医疗保险账户时止。
(二)医疗保险待遇
6、符合规定转往省内住院的医疗费,统筹金起付标准为800元,自付比例为在职职工25%,退休人员20%。转往省外住院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为1000元,自付比例为在职职工25%,退休人员20%。
出差探亲期间因急诊或重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800元,自付比例为25%。
7、统筹区域内转诊住院治疗,要严格遵守转诊制度。凡从低等级医院转往高等级医院以及高等级医院转往低等级或专科医院的,均按二次住院处理。
8、退休人员异地居住的,门诊医疗费按记入个人帐户标准包干使用;定居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院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按本人参加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同类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规定报销,此类人员在统筹地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转院规定结算;临时居住的,按异地转诊办法处理。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不含成建制外设机构)按照退休人员异地居住中的定居人员管理办法享受待遇。
9、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急诊患者,起付标准为800元,自付比例在职职工30%,退休人员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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