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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中小商贸企业的申报程序。中小商贸企业的申报由为其担保的担保机构代理上报(包括网上申报内容),书面材料由中小商贸企业按要求整理成册后提交担保机构统一上报。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请书。
  (二)2012年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及续表。
  (三)经合作银行盖章(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四)经中介机构(须为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的2012年担保期间为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及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即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审计报告除原有报告内容外,还包括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内容:
  1. 2011年融资性担保总额与实收资本比例;
  2. 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额占担保总额的比例;
  3. 2011年平均年担保费率、准备金提取情况;
  4. 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及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首次申报时须附公司章程和公司与合作银行协议的复印件。
  (六)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七)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担保的工作总结,包括为商贸企业担保的基本情况、创新模式、成效、问题和建议。
  (八)担保机构所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中小商贸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四)商品交易市场等商圈内中小商贸企业须提供商圈管理机构(市场或商圈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没有成立商圈管理机构的,按下列情况提供相应证明:
  属商品交易市场内的中小商贸企业,须提供商品交易市场场地租赁合同或商铺租赁合同;属商业街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须提供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圈内中小商贸企业证明。
  (五)中小商贸企业所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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