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3个月内须核查一次。
(二)确因行动不便,本人不能亲自到核查点认证的,可向居住地核查点提出申请,预约核查点派人上门服务。
(三)长期生病住院的,可由代办人持核查对象的《身份证》、《社保卡》或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及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证明》,到核查点办理。两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住院病人要进行抽查。
(四)凡24个月以上未办理核查的,本人除持上述(一)中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协助调查函》见附件)或护照等资料,须回到本人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核查手续。
四、暂停和补发相关待遇
各核查对象在相应核查周期内未及时办理核查手续的,从核查周期的次月起,由核查对象养老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相关待遇。待补核查后的次月起,补发其相关待遇。
五、具体实施步骤
(一)2012年1-6月为过渡期,成都市依托现有街道(乡镇)社区核查点,广元市在全市设立2-3个核查点,利用K盘通过互联网登陆成都市的核查系统,实现两市异地居住的核查对象就近办理核查认证。
(二)2012年7月以后,实现两市核查数据集中,建立交换数据库,由设在两市街道(乡镇)社区的核查点,通过网络化核查认证系统通查通验。
六、建立核查联系机制
(一)两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加强沟通联络。明确联络人员,确保信息传递畅通及时。
(二)两市建立网络版核查系统及核查数据交换、比对机制。核查数据集中前采取定期通过网络交换的方式,核查数据集中后实现实时提取。经比对汇总,两市分别对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及时停发相关待遇,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两市各街道(乡镇)、社区,要及时掌握辖区内核查对象的生存状况。发现失踪6个月以上、涉嫌犯罪被通缉、羁押、劳教、判刑及骗取或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况的,要及时报告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明确法律责任,对两市发现的核查认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和核查对象,应及时通报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化原则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