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规范出具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通知
各区(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处):
根据《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出具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办理业务,确保参保人员方便、快捷地取得本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书面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服务机构(市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区(市)县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应按属地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参保人员信息查询和参保缴费证明资料打印服务,参保人员可就近就地到全市任何一个社保经办服务机构办理,不受参保缴费社保经办机构的限制。
二、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时,应打印统一制式的“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加盖全市统一制式的“社保资料专用章”。样式如下:
章样式(略)
按成都市行政区划顺序(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金堂县、崇州市、双流县、郫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依次编号1-20号(市社保局业务经办服务大厅不编号),如:锦江区为“成都市社保资料专用章1”。各区(市)县可在统一编号下,对各经办网点编分序号,如锦江区天仙桥北街劳保大厅为“成都市社保资料专用章1-1”。“社保资料专用章”启用时间为2012年4月1日。
三、参保人员需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和虚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对伪造和虚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