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项目监理制度。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情况、计划任务进度完成情况、资金(包括配套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预期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三)相关人员在项目立项、检查、验收等环节中,对涉及到组织管理者、专家自身及单位利益的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四)组织对项目的年度评估,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现场评估或书面评估两种形式。年度评估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确定的年度计划目标和任务进行。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以此作为下一年度滚动实施、安排经费的重要依据。
(五)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项目,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中止或撤销的项目的结余经费予以收回。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项目追回拨款,并追究有关责任。
(六)项目实施中如确有必要对项目目标任务和经费配置进行变更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距离项目验收前六个月向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调整后的项目依调整批复内容,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七)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无需进行的项目的中止,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后批准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对中止的项目已开展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和购置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核查备案。
(八)项目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应在执行期满半年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依据项目合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根据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可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评审专家、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相关计划项目。
(九)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和验收专家库,专家主要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相关专家组成。项目评审、验收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知识产权及有关管理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席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