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评审优惠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确定。
中小企业所投产品同时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另外获得相应的政策优惠。
鼓励中小企业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并分别适用相应的价格优惠幅度规定,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五、减轻经营负担
政府采购活动中,要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的资金占用、供贷成本等相关因素,尽量减轻中小企业的经营负担。要开辟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中小企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在保障采购质量、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进度,不得无故拒绝、阻挠、拖延项目验收和资金支付。禁止任何单位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禁止违法指定中介机构提供各种有偿服务等。
六、推进融资和担保工作
进一步推广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专项贷款业务,扩大中小企业以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为信用的协议融资规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体系,管理和引导专业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建立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多种信用担保机制,实行中小企业提供履约保函可申请支付合同预付款制度,切实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顺利组织生产、提高履约能力。
七、加强服务引导
对中小企业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操作流程、投标实务等业务培训,定期分析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熟悉参与政府采购流程,开展技术创新和品牌创优,提高参与政府采购的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政府采购优秀中小企业供应商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