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中小企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提供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但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竞争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作用,认真抓好《暂行办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进一步营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帮助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确保预留份额
采购人编制部门预算时,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算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零星政府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采购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以及本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上公开预留项目以及执行情况。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三、合理设置评标标准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编制体现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政府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不得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投标的资格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合理制定评分标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商务指标作为评分项的,每项所占分值比例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且单项指标最高分值与最低分值分差不得超过总分值的1%,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