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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公益林补偿基金由中央、市和区、市、县(先导区)共同承担。其中: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市级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由市财政承担;“管护补助支出”,由市和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按下列比例承担:
  (一)北三市和长海县,市级财政承担70%,县级财政承担30%。
  (二)南三区和先导区,市级财政承担20%,区级财政承担80%。
  第六条 管护补助支出
  (一)国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保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二)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或个人管护公益林的经济补偿。其中:已承包到户的,管护补助支出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户的,管护补助支出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按人均面积或股权份额等方式将补偿资金均分到户。
  第七条 公共管护支出
  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资源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公益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资源档案管理等工作方面的支出。
  国家级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市级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由市级财政部门列支。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和市、县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或变通抵顶。
  第八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签订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的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并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补偿基金。对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支付补偿基金。
  第九条 对各类公益林“补偿基金”实行先申请后拨付的办法。具体程序:
  (一)申请。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30日之前,联合向市财政局和林业局报送补偿基金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和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结果以及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等。
  (二)审核和申请。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于每年3月30日前对县级补偿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其中: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由市财政局、林业局共同行文向上级申请;市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由市林业局向市财政局报送申请。审核和申请的内容包括上年度补偿基金配套和使用情况、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结果(市级核查报告)以及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等。
  (三)拨付。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到位后,由市财政局即到即拨。市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由市财政局于每年6月末前拨付。公共管护支出,由市林业局提出具体拨付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0月末前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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