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林业局(社管局):
为保护发展生态公益林资源,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制定了《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林业局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生态公益林资源,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为“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我市国家级公益林的“中央补偿基金”、市财政和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安排并用于市级公益林的“市级补偿基金”、“县级补偿基金”。“中央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和补偿;“市级补偿基金”和“县级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市级公益林的管护和补偿。
第三条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的规定界定,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市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标准界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市级人民政府核准的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依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的国家级和市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市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