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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作用的暂行规定》、《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成员作用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作用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二)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可通过听取本地区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意见,组织专家学者分析论证并作出评估,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听证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方案中需经政治协商的内容按政治协商有关规定办理。

  (三)召开全委会,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充分讨论方案,然后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推行和完善重大问题票决制。在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全局性、政策性、长远性问题时,全委会应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经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可公开的,应在党内进行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增强决策工作的透明度。

第五章 重要干部选拔任用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和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正职人选,应由全委会提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方式:

  (一)一般应在全委会成员进行会议推荐(书面推荐)或由全委会成员在同级组织部门提供的多名候选人名单中择优推荐,以及在领导干部谈话推荐的基础上,结合有关地区(单位)民主推荐的情况,通盘考虑初步人选。

  (二)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同级组织部门综合提出多于空缺职位的参考名单,供全委会成员书面差额推荐后,再按程序提出初步人选。

  (三)遇有特殊情况时,也可由常委会从条件比较成熟的干部中择优提出初步人选,但事先应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由上一级党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逐步延伸全委会票决重要干部的范围,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也应由本级党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探索实行全委会差额票决重要干部。

  第十八条 全委会每年要听取本级党委常委会关于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本级党委年度新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等进行民主评议。

第六章 视察、调研与意见建议办理

  第十九条 同级党委根据实际需要,应组织全委会成员对重要工作进行视察,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课题进行调研。视察、调研活动原则上每年各安排1次,可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视察、调研活动应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流于形式。党委每年应根据中心工作实际,确定视察、调研的若干专题。组织方式应灵活多样,可采取分成小组开展集体视察调研、全委会成员自行开展调研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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