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作用的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各县(市、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省各人民团体党组,中直驻粤各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作用的暂行规定》、《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成员作用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作用的意见》等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
2012年6月17日
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作用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的作用,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及所辖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
第三条 充分发挥全委会作用,应遵循如下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凡属全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坚持依法执政,在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条 全委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