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开分配信息。将住房保障标准、房源情况、审核结果、分配过程、轮候顺序、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各类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项目及开工套数、竣工套数,配租配售对象的基本情况及配租配售的房屋面积等信息应及时公示,并通过公开栏、政府网站等在有效期内长期公开。
(五)做好供需衔接。各地要根据当地“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轮候库的轮候顺序,合理安排年度各类保障性住房供应计划,做好供需衔接,确保保障对象在合理的轮候期内配租(售)到保障性住房。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劳动密集型行业,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摸底,科学规划,发挥用工较多的大型企业力量,合理安排配租。
三、加强动态管理,健全退出机制
(一)健全合同管理。完善配租、配售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要明确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以及空置、拖欠租金、转借、转租、损毁保障性住房的处罚措施和其他违反使用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配售合同要明确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抵押或者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违约责任、上市交易的政府优先购买权利及交易条件等事项。
(二)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对已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进行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设立检查档案。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相关状况变化,严格核查申请信息和现实状况。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义务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三)强化退出管理。建立并实施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主管部门和街道社区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等制度,形成常态化的保障性住房退出核查机制。住房保障对象人口、住房、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相应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且确无其他住房的,要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加强物业管理,确保居住质量
(一)推行物业管理制度。各地要加快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也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各地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