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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九条 省标通用图是技术成熟的指导性设计文件,工程设计者应结合工程实际积极采用。各工程设计、生产、施工、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单位(或机构)应按照省标通用图所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质量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者,有关部门不得验收备案。

  工程设计者宜结合工程实际有选择性地采用省标推荐图。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与标准设计相关的工程建设构配件及其制品的推广工作,以不断满足工程建设对优质配套产品的需求。

  第二十一条 省标准设计应实行有偿使用,其价格的制定应考虑编制的技术难度、质量、成本与利润等因素。

  第二十二条 省标准设计的版权(著作权)属省标办所有,编制单位享有署名权。未经省标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翻印、复制省标准设计,否则将视为侵权行为,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标办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完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的标准设计管理任务,为勘察设计、施工、产品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省标准设计的编制经费采取多渠道解决。其主要来源为:

  1.地方财政拨给的专项费用;

  2.从销售省标准设计图集的盈余中提取;

  3.委托编制省标推荐图的企业和单位缴纳的编制费用;

  4.其它相关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省标准设计的经费应实行分账独立核算,由省标办负责管理,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和审计。经费开支应本着“以图养图”的原则,主要用于标准设计的编制以及编制过程中的科研试验和管理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省标准设计的管理遵守本规定。国家标准设计(含行业标准设计)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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