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省标准设计的编制实行合同制。合同由省标办与编制单位签订,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编制的内容、进度、费用、技术和质量要求等。
第十二条 省标通用图的编制一般按技术条件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对于重大或者技术复杂的标准设计可以按技术条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
省标推荐图的编制一般按技术条件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三条 省标通用图编制完成,经省标技委会审查通过,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由省标办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颁发;省标推荐图经省标技委会审查通过后,由省标办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后向社会颁布推荐,
第十四条 甲、乙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承担编制标准设计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编制省标准设计的成果可以作为考核企业(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的主要业绩。承担编制主要技术工作的注册执业人员可视为已完成相应注册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的选修学时。
各有关部门以及设计、科研、大专院校、施工和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为标准设计编制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和所需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 湖南省优秀标准设计等同湖南省优秀工程设计。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标准设计,可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六条 省标准设计应根据科技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定期进行复审。对于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的要及时修编和废止。标准设计的废止,由原审批部门发布。
第十七条 承担编制标准设计的企业应当安排具有一定实践经验且富有责任心(如有注册执业要求的,其设计人或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参加标准设计编制工作。编制单位应根据标准设计编制合同约定对其编制的标准设计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省标准设计的技术档案是科技档案的一部分,各编制单位应在标准设计的编制过程中,认真收集各种资料,及时送交省标办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