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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与标准化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颁发全省标准设计工作管理规定;

  2.组织制定、下达省标准设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编制计划;

  3.审批、发布省标准设计;

  4.组织开展标准设计工作经验交流及评选优秀标准设计项目。

  第五条 湖南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标办)负责省标准设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与标准化的法律法规;

  2.拟订省标准设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编制计划;

  3.组织省标准设计编制计划实施;

  4.协助省标技委会完成省标准设计的论证、审查并承担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5.协助组织标准设计工作的经验交流及评选优秀标准设计项目;

  6.负责全省标准设计图集的推广应用和出版发行工作。

  第六条 湖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技委会)负责省标准设计的技术论证、审查等工作。省标技委会由实践经验丰富并在专业技术方面有一定造诣的专家组成,其成员由省标办提名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后聘请。

  第七条 省标准设计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同时要贯彻社会化、工业化和商品化的方针。

  第八条 省标准设计不宜与国家(含行业)标准设计重复或抵触,在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实现不同系列标准设计之间的灵活互换或组合,提高其通用性。

  第九条 省标通用图由省标办提出立项计划,经省标技委会论证通过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立项,并下达给相关单位编制;省标推荐图由省标办研究立项,组织编制,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条 经工程实践检验,技术比较成熟、综合效益显著的企业标准设计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省标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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