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营场所(指开设医院、宾馆、银行、证券、酒店、餐馆、娱乐、商场、超市、商店、市场等单位或个人)确需占用慢车道、人行道临时停车的,应准备相关材料,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市政园林局现场勘查确认符合施划条件,并按有关规定或协议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施划停车泊位(标志为黄线)和设置标志牌后,方可停泊车辆。
停车泊位线的施划和标志牌设置由市市政园林局统一进行制作,所需费用由申请者自理。其占道停车泊位不得向临时停车的车辆收费,也不得对外和变相对外进行经营性泊车服务,机动车辆必须在施划的停车泊位线内停泊。
六、管理要求
(一)凡在城市道路施划的收费停车泊位上停放的机动车,应按照规定交纳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及司法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挂有标志的防汛车辆、抢险和救护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免交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
(二)城市道路停车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书面委托市市政园林局征收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市市政园林局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局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在收取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收的资金全额上缴财政。
(三)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专项用于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停车公示牌板的制作、停车管理经费、公共停车场建设等。
(四)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由市市政园林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按照相关法规作违法处理。
七、运作方式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市政园林局认真制定方案和路线图纸,启动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二)营造舆论氛围。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和市住建委发布相关收费管理通告,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台、电视等媒体,以及印发资料等形式宣传《湖北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重点、有计划、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政策法规、文明停车宣传工作,切实形成“有序停车、有偿停车、违法严管”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规范收费行为。市市政园林局要按照“服务到位”和“应收尽收”的要求,合理安排工作力量,明确收费人员与监管人员的职责,定点、定时、定员、定岗,提高停车收费效率;推进停车收费服务标准化,建立“五统一”的收费服务管理制度,即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统一服务标识、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