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县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涉及需要强制拆除的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县水务局负责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二)县文委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
(三)县园林绿化局负责查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四)延庆公路分局负责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奖惩等措施。协调、配合各级职能部门,做好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并组织拆除工作;
(二)督促村委会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做好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管控工作;
(三)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作为县政府责成的强制执行主体,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配合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一)县公安消防、民防、环保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和验收手续;
(二)县工商、文化、卫生、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未取得前置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或等级手续;
(三)县公安局应当做好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保障工作和强制执行现场的治安维护工作,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处理;
(四)县安全监管局依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县信访办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群众来信来访的协调疏导和信访事项的受理工作;
(六)县监察局重点进行执法监察,县政府督查室重点进行效能督查,对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拆除违法建设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监察和督查意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