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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四)负责建立我县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管理机制。
  第七条 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各执法部门应当各司其责、沟通配合、协调行动、积极主动执法,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动态巡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延庆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县域内违法用地查处和土地监管工作;负责查处县域内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负责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动态巡查等手段,监管农村集体土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建立乡村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移送(交)土地违法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对城市(乡镇域)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未经立项、规划、用地、建设许可等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等。
  第九条 延庆规划分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分工负责查处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已取得规划意见书并进入审批程序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决定,并函告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程序做好违法建设认定工作。
  延庆规划分局应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的其他规划申报事项。
  第十条 县城管大队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分工,负责对城镇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等决定,城镇建设工程已经取得部分规划同意意见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文件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作为县政府责成的执行主体,负责对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发现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加强监管;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制止和报告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初始登记,对已办理初始登记后擅自进行建设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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