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县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成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大队。由延庆规划分局、延庆国土资源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城管大队、县政府法制办组成,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公安局视情况参与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坚持定期例会制度,每月召开1次联席会议,一般情况下由组长召集,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全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目标;部署全县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任务;制定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相关规程和措施;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联动工作配合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的初步意见;通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项目信息和查处情况;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每月月底前一天将本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统计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办和检查全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负责建立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台帐,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负责依法制定各项工作流程;负责提请县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干部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处理:
(一)建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组成的日常巡查监控制度,实施监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各执法部门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应当积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强制执行工作程序,按照县政府的部署,组织对违法建设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