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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局关于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杀、美容、接种疫苗、不孕、不育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工伤、故意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费用。
  (五)参合农民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参合上缴资金不予退回。
  十一、职责任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系统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内容,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一定要顾全大局、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努力做好此项工作。
  (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贯彻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机制。
  (二)各乡镇政府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列入工作日程,纳入年度考核体系;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宣传动员、资金筹集和费用报销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农民进行政策宣传和健康知识普及,使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
  (三)县财政局要将农村合作医疗扶持资金和办公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和培训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做到收支合理,运转正常。
  (四)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新农合工作,积极做好每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测算、筹集及使用;组织县、乡经办机构人员的培训、交流学习;简化报销流程,完善报销渠道,确保报销资金安全;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控制医疗费用的合理增长,2012年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情况逐步推行门诊直报工作,并做好卫生规划和医疗服务。
  (五)县民政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延庆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延政发〔2007〕39号)文件精神,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解决特困户、低保户、重病户的基本医疗需求,切实减轻灾难性卫生支出家庭的负担;做好资助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及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人、重病、重残人群的参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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