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高三级医院9种大病住院报销比例
提高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肾透析)、重性精神病(《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明确的十三种重性精神疾病)、I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与职工医保范围一致)9种大病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70%,起付线同其他疾病。
4.特殊病种门诊费用
恶性肿瘤放化疗、肝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物、尿毒症血液透析、儿童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儿童血友病,为“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政策范围。患者在《门诊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上填报的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肝、肾移植(或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物及儿童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友病输血的门诊医药费用,不扣除起付线,永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8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
九、医疗服务管理
医疗服务的原则是:安全、有效、方便、价廉。
(一)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就医必须持延庆县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合作医疗证,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各医疗机构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门诊就医时,继续实行“两免、一巡回”的特殊优惠政策,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免收挂号费、诊疗费;本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距离中心(服务站)2.5公里以外的村落实行每月至少定期巡回医疗一次。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持证住院,住院押金减收原定标准的40-70%,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使用医疗保险目录外药品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特殊规定的贵重材料或进行大型检查,必须与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未签署同意书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负责。
(四)医疗机构在书写病例过程中,必须对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是个人意外或是其他进行详细描述;现病史对损伤、中毒经过必须如实详细记录,问答双方均需签字确认,如因记录不完整导致的无法鉴定能否报销,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五)延庆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监察管理办法》和《辖区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十、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项目
(一)参照医疗保险规定不能报销的医疗项目、药品、残疾辅助器具、救护车等费用及其它交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