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点医院:公办的北京市三级医院、延庆县辖区内的3家二级医院、1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属的服务站是延庆县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定点医院目录参见2012年宣传手册。
(二)因急诊在非定点医院诊治,需就诊医院开具急诊诊断证明,度过危险期(原则上不超过2周)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三)外出打工、探亲期间,因病就近选择公办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务工单位或亲属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开具证明,方可报销。证明必须注明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核查。
(四)因外出打工、探亲期间生病选择就近就医的,北京市内的按同级别医院报销,外省市的因无法核实医疗机构相关信息,统一按三级医疗机构比例报销。
八、报销办法
(一)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执行,实行实名挂号、实名处方、实名正规收据。
1.分级报销
分级:医疗机构级别不同,报销比例不同。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同时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两个系统分别报销。为了使参合农民受益程度最大化,不执行出院即报,先由商业保险公司报销,然后使用复印件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报销,报销时必须出具商业保险公司开具的报销凭证,如:支付凭证或理赔费用分割单。但合作医疗报销金额与其他保险的报销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额。
3.除商业保险以外,一律使用原始单据报销,复印件不予受理。
4.骨折、外伤、中毒等存在第三方责任可疑性的病例,除提供正常的申报手续以外,申请人还需提供住院病历和病案首页复印件,经鉴定符合报销范围的,方可给予报销;9种大病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时,除提供正常的申报手续以外还需提供住院病历及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
5.学生儿童报销政策按《延庆县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2008年农村学生儿童医疗保障补偿政策的通知》执行。 符合“学生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按病种付费”(简称“两病”)条件和要求的,按“两病”政策报销。
6.门诊报销政策调整后取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六减”政策。挂号费、诊疗费减免及巡回医疗政策继续保留。
7.实行三级医院住院转诊制度。自2012年3月1日起参合农民到三级医院住院的,除急诊以外必须经县内二级医院转诊,报销时提供转诊证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急诊入院的必须出具医院急诊入院证明。
8.本年度上交报销票据截至日期为下年度的1月31日,逾期未提供票据的视为自愿放弃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