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局关于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筹城乡卫生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减轻农民医疗负担,县卫生局制订了《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
(县卫生局 二○一二年五月)
我县自2003年底开始在五个乡镇试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八年来,筹资水平、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受益面逐年提高。为了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1〕31号)文件要求及《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2〕4号)要求,结合北京市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制定2012年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并组织农民互助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动态的筹资增长机制,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
二、组织与管理
(一)常设机构是延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全县统筹,县乡两级管理。
(三)县级经办机构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合作医疗统筹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2012年,要进一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遏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逐步做到管理和服务并重。
(四)各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乡镇长任组长,主管乡镇长分工负责,下设办公室。各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设在乡镇政府的社保所,主要负责参合人员登记、注销、信息录入、报销单据审核和门诊报销等工作。
(五)县、乡两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