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过程管理
(一)项目报批管理
各单位在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管理过程中应遵循集体决策、手续完备的原则。
1、实施住宅修缮工程的项目,由业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委托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填报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申请备案表,向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备案。
2、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须明确项目实施单位,业主从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建的实施单位备选目录中选择实施单位,由业主与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实施合同。
3、实施单位依据《崇明县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施工招投标管理
1、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应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承包单位。
2、招标投标程序
(1)招标。实施单位可以按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招投标,也可以通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招标。实施单位应邀请不少于3家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2)招标文件。实施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前应编制招标文件,明确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招标文件在招标前应按监管权属向相应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3)评标。评标应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人员一般由3-5人以上单数组成。但工程技术、经济类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由建设单位从市级工程评标专家库或县级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如住宅修缮工程确属施工工艺简单、技术难度低的,可不做技术标评审,直接进行商务标评审,按商务标得分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小组人员可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可直接由业主、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管理单位代表组成的评标小组(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进行评审,但相关事项必须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明确。
(4)中标。经评标小组评审确定施工单位后,实施单位应将中标结果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订立合同,同时网上申报合同备案,携带相关资料,前往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施工管理
1、实施单位为施工管理的责任单位。
2、本县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推行工程监理制。由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年度监理单位,实施单位委托该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工作并签证监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