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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四、建设食品流通电子信息平台,实现全程追溯。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快食品流通电子信息平台建设步伐。要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对60%以上的食品批发经营户(批发市场外)、大型商场超市和30%以上的批发市场内食品批发经营户的推广应用工作,在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推广应用工作,初步实现“批发源头可控、零售末端可溯、监管责任可查”的食品流通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保障财政投入,工商部门要做好电子平台的建设、维护和应用推广工作,商务、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运用优惠扶持政策调动食品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平台的积极性;各大型食品流通企业、食品批发经营单位在日常经营中应当积极应用电子平台记录进货查验和进销货情况。

  五、建设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检测体系,提升防范能力。各县(市、区)在流通环节开展的食品质量监测每年不得少于100批次;工商部门要结合季节性消费特点、消费者申诉热点,针对重点食品增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编检的科学性;各地财政部门要保障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所需的工作经费。质监、卫生、农业和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享食品质量检测技术和食品质量检测信息。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大型商场超市和市场主办者的监督和指导,财政、商务、农业等有关部门要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增强大型商场超市和市场主办者开展食品质量快速检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工商部门要综合运用快速定性检测和质量监测定量检验结果,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防范能力。

  六、建设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预警体系,提升应急能力。工商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订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预警(应急指挥)中心。依托流通环节食品流通电子监管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预报功能。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要畅通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渠道,提高食品安全信息处理能力,及时解除食品安全风险,维护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

  七、探索食品流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升执行能力。工商部门要本着便民为民原则,不断整合行政许可资源,完善工作机制,规范许可流程,探索开展食品流通经营户证照一体化工作。质监、工商、药监和农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以片区巡查、信用分类、行政指导、行政处罚、绩效考核等为手段的食品安全综合执法监管模式,提升法律法规执行能力,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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