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食品流通经营分类监管制度,促进业态升级。工商、商务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食品流通经营分类标准。根据食品流通经营模式的不同形态,食品的不同种类,制订分类监管办法。大型食品流通企业和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经营重点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具备高于一般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配备相应的快速检测、仓储运输和信息技术设施,有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具备相当水平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批发经营者一般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对经营乳制品、食用油、酒类等重点食品经营者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

  二、建立食品流通经营者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经营规范水平、食品质量状况、消费争议处理情况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流通经营者信用档案。开展食品经营者信用评价工作,工商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设置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对严重失信的食品流通经营者,采取行政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限制措施;商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将食品流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扶持奖励的重要依据。工商、药监、卫生、质监、农业、商务等部门,要开展大型食品流通企业公开评价,引导和督促食品流通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发挥龙头示范作用。

  三、建立食品流通经营者教育制度,强化法制意识。有关部门要联合行业协会或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根据《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开展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的道德与法制意识。要结合食品流通许可开展岗前培训,食品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要定期组织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集中学习教育,每年不少于40课时;要运用远程教育等方式对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开展进行安全培训。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数据库,及时掌握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健康状况等动态信息。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