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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意见》的通知


  (三)摸清全区医疗废物管理基本情况。2012年对全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和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落实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全区医疗废物管理档案及数据库,确定重点监管源并进行动态管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每年定期发布各地医疗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医疗机构要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产生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权限对申报的医疗废物产生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书面通知医疗机构。

  (四)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能力建设。各级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做好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的规范管理,确保分类收集;以县(区)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单元,为专业转运单位配备医疗废物专用转运车辆,保障转运安全;2012年五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全部投入正常运行。加强对全区环境保护、卫生部门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及处置设施操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置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五)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内部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医疗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和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医疗废物转运单位和处置单位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其日常管理和处置活动必须符合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的技术和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转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处置情况,按规定期限保存记录资料,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医疗废物登记资料分别报送环境保护、卫生部门进行复核。

  三、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置

  (六)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各级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做好分类收集,严格防止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废物流向社会;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以及暂时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集中收集覆盖不到的社区诊所、村卫生室的医疗废物,卫生管理部门可就近指定大型社区、乡镇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点统一存放清运,实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规范收集。

  (七)实行医疗废物专业转运。医疗废物专业转运单位必须保证至少2天到医疗机构收集一次医疗废物,并于当日运送到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杜绝医疗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等行为;医疗废物专业转运单位的转运路线、时间必须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及处置单位与转运单位进行医疗废物交接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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