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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旅游局制定的加快崇明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6、依据《上海市名牌推荐办法》和《上海推进实施品牌战略行动方案》,旅游企业被评定为“上海市名牌服务”、“上海市品牌服务”的,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
  7、依据《上海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标准》,农家乐被评定为三星级、二星级并取得相关证照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无餐饮功能的分别按80%奖励)。
  第四条 鼓励企业开发市场
  1、对组织游客来崇旅游的旅行社,在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消费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对其超出部分给予分级奖励,即超过10万元、30万元、90万元的,分别给予奖励5元/人次、8元/人次、10元/人次。
  2、对举办旅游节庆活动的旅游企业,由旅游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根据其活动的组织规模、投入情况及市场影响力,给予实际投入成本2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开发旅游商品(纪念品)
  1、对企业开发崇明名特优土特产品,被市级以上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评定为“上海市名特优土特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企业开发具有崇明特色的旅游纪念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投入批量生产销售的,给予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引进培养旅游人才
  1、对旅游人才引进的补贴,按照《崇明县2012-2016重点地区、重点领域人才发展实施计划》的细则执行。
  2、对旅游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旅游行业岗位资格证书培训的,参照我县相关培训补贴政策给予一定扶持;对旅行社组织导游员参加中级、高级、特级导游或外文类导游资格证书培训及考试的,给予实际获得相关资格证书人数培训费100%的奖励。
  第七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
  1、扶持奖励资金实行申报制,具体程序为相关单位先行进行申报,由县旅游局受理初审,再由县旅游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进行审定,最后由县财政局核拨相应资金。
  2、对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单位,取消当年及后两年申报资格;对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和不良信用记录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3、相关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经批准拨付扶持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同时取消该单位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4、扶持奖励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若发现上述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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