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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申报文件表格统一按附件格式填报。

  第八条 补助资金综合下列水旱灾情等相关因素分配。

  特大防汛补助资金:洪涝成灾面积、直接经济损失、水利工程水毁损失、地方(部门)防汛抢险投入与财力状况、防汛工作措施等。

  特大抗旱补助费资金:农作物受旱面积、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口、大牲畜数量、地方(部门)应急抗旱投入与财力状况、抗旱工作措施等。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第八条相关因素商定防汛抗旱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后,由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收到指标文件后,应按预算级次和相关程序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关补助项目或单位。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助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水利、防汛抗旱部门要积极互相配合,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二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水利、防汛抗旱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购置的防汛抗旱物资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管理。

  使用补助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防汛抗旱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省水利厅要加强对本部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一)因未按要求完成省下达防汛抗旱补助项目,导致抗灾能力明显下降,灾情扩大的;

  (二)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未按要求及时下拨补助资金的;

  (三)在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未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

  (四)不按规定要求申报的。

  第十五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应建立补助资金专账,对补助资金进行专账核算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水利、防汛抗旱部门及经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发现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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