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省级特大防汛补助资金具体开支范围:(一)伙食费。参加现场防汛抗洪抢险和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人员的伙食费用。(二)物资材料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及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所需物资材料的购置费用。(三)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在防汛抗洪抢险期间,临时购置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水上救生、应急监测、预警预报等小型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为防汛抗洪抢险租用专用设备的费用。(四)通信费。防汛抗洪抢险、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临时架设租用报汛通信线路、通信工具及其维修的费用。(五)水文测报费。防汛抗洪抢险期间水文、雨量测报费用,以及为测报洪水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的费用。(六)运输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租用及调用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七)机械使用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台班费及检修费和租用费。(八)中央和省级防汛物资储备费用。购置、补充、更新中央、省级防汛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九)其他费用。防汛抗洪抢险耗用的电费和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发生特大洪水期间开支的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
(一)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费用;
(二)列入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及应急度汛所需经费;
(三)其他应在预算中安排的经常性防汛业务经费。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用于特大抗旱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
中央和省级特大抗旱补助费具体开支范围:(一)抗旱设备添置费。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灌滴灌节水设备、清淤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抗旱设备发生的费用。(二)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费。因抗旱需要应急修建的泵站、拦河坝、输水渠道、水井、塘坝、集雨设施等费用。(三)抗旱用油用电费。抗旱期间,采取提水、输水、运水等措施而产生的油、电费用。(四)抗旱设施应急维修费。抗旱期间,抗旱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发生的费用。(五)旱情信息测报费。抗旱期间临时设置的旱情信息测报点及测报费用;(六)中央和省级抗旱物资储备费用。购置、补充、更新中央、省级抗旱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七)其他费用。抗旱新技术新产品示范、推广费用等。
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抗旱补助费中列支:
(一)正常的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设施的修建费用;
(二)印发抗旱资料、文件等耗用的宣传费用;
(三)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人员机构费用。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报分配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申报以洪涝灾、旱灾等灾情为基本依据,由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水利、防汛抗旱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直管县市申报文件应抄送所属的市州财政、水利、防汛抗旱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