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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以下比例分成:

  (一)省管河道:按省、市州、县市区2︰2︰6的比例分成。

  (二)市州管河道:按市州、县市区3︰7的比例分成。

  (三)县市区管河道: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留县市区。

  第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应按照《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湘水办〔2012〕15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九条 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收入在签订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后3日内向受让人一次性全额征收。已经采取协议等出让方式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在许可期限内,应当按有资质(格)单位评估确认的结果缴纳协议出让收入。

  市州应在收到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后5个工作日内,将省、县市区应分成的部分分别足额划缴省、县市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条 为确保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不超过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额的5%安排征管业务费。

  第十一条 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使用范围:

  (一)河道与堤防工程及管理设施的管理、修建、维护及更新改造,河道清障、清淤及河床平整等方面的支出;

  (二)河道采砂规划、勘测、防洪影响评价、砂石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等方面支出;

  (三)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河道采砂管理机构日常管理、执法监督、考核、宣传培训以及河道砂石资源的征管等方面的支出。

  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河道采砂管理的比例应不低于60%。

  第十二条 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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