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12〕28号)
各市州财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
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和《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发〔2012〕1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附件:
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根据《
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和《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发〔2012〕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收入。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河道(不包括我省境内的长江干流段)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收入。出让收入包括开采权出让收入、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按照“统一发证、统一收费、依规使用”原则,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四条 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收工作。
第五条 湘江、资江、沅水、澧水干流和洞庭湖区及市州管河道的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收。县市区管河道的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