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一)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健全补贴培训制度,进一步加大补贴的力度,拓宽补贴对象的覆盖面,发挥补贴培训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市级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确立与本区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区级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实行市级补贴优先,区级补贴补充的补贴方式。并由区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协调小组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和培训市场变化进行讨论后对区级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作出调整。
本区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征地人员、本区企业职工、本区户籍在职职工、农村在职从业人员、本区中高等院校学生以及外来农民工等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在市规定享受的培训费补贴的基础上,区级再制定配套政策,给予一定的补贴或奖励。对参加技能竞赛赛前培训以及获奖的选手给予培训费补贴和表彰奖励。对培养技师、高级技师以及聘任首席技师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培训费补贴、资助和奖励。本区青年人参加职业见习的,除按照市级规定享受生活费补贴外,区级再给予一定补贴。
(二)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坚持补贴培训机构认定签约制度,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每年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认定签约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补贴培训质量的监管,重点加强对补贴培训质量的督导评估。
(三)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力度。区财政部门要增加投入,统筹运用好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和促进以职工职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建设。鼓励、扶持实力强、质量好、与产业关联密切、师资队伍齐备、管理运行规范的培训机构加快发展。支持本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对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结余部分,由区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协调小组讨论确定开展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具体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执行。
(四)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组织开展符合实际需求的职工职业培训,并确保实现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要积极开展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定期公开企业教育经费的提取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