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查程序:
(一)省国防科工局和省财政厅每年3月份之前根据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当年重点支持项目、条件等具体申报事项。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于每年5月31日前,根据隶属关系分别按以下程序申报:中央在湘单位和省属单位直接向省国防科工局和省财政厅行文上报,同时抄报所在地军民融合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其他单位按属地化原则,由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军民融合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向省国防科工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三)省国防科工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分配计划。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防科工局根据年初资金预算和经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和现行资金拨付渠道,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拨付。中央在湘、省属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其他单位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自收到上级资金指标文件1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监管实行定期报告、监督检查、竣工决算审计和重大项目验收制度。
第十六条 省国防科工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投产达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省财政厅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同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1-3年,并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