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军民两用核能、航空、航天、爆破器材、光电信息、特种材料、汽车及零部件、工程机械、精细化工、船舶等列入省军民融合优势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的技术改造、科研开发等;
(二)支持长沙航空工业园、株洲航空产业园、湖南航天科工城、长沙光电信息产业园、长沙工程机械产业园、长沙特种材料工业园、益阳轻型特种装备产业园、湘潭工程机械产业园、湘潭汽车产业园、平江工业园、望城卫星应用产业园等列入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基地平台建设;
(三)军民两用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建设重点项目(不包括基建);
(四)军工行业人才培训;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股权投资的方式,用于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比例不低于15%。
第八条 无偿补助主要包括按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资本金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参照《湖南省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湘财企[2011]14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内注册且纳入军工行业统计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年内没有发生财务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完善,领导班子得力,并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近年来有良好的经营业绩,项目预期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项目的实施符合“寓军于民,军民融合”的原则,既能确保军工能力建设,满足军品“高、精、尖”的要求,又能推动民用产品上档次;
(六)以企业自有资金为主,且能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较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
(三)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