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条 根据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程度,举报分为三个级别:
(一)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二级: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三级:能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举报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或罚没金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或罚没金额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500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或罚没金额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200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或罚没金额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100元。
(四)当案件货值与罚没金额不一致,或案件货值难以认定,罚没难以执行时,按照适用从高原则,选择其中一项为基数计算,并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安委主任审批,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三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的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不重复发放奖励;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