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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2〕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徐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督办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直接受理、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 市及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拨付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按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等原则,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农业部门受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质监部门受理;对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工商部门受理;对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对屠宰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商务部门受理;对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
  市及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信地址等途径,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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