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落实专业监管人员,做好股东变更、风险监测、业务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要充分运用监管系统加强非现场监管,每季度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对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及时整改落实,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五)切实加强融资管理。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管理,制定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比例进行融资,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使用情况。
三、强化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
(六)增强风险管控。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稳健经营和审慎监管的原则,严防小额贷款公司账外经营、抽逃资本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各种融资渠道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贷款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要密切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加强贷款集中度、股东贷款比例控制管理,加强贷款发放与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检查,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贷款利率的动态检测,及时风险预警。
(七)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探索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分类管理;根据评级情况,在融资比例、业务授权、检查频率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监管。对开业较早、资本金较低、经营能力较差小额贷款公司要制定帮扶措施,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强企业实力,做大做实公司规模。
(八)健全退出机制。对日常监管、现场检查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账外经营、违规融资、违规放贷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各地要组织职能部门严肃查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确实经营不善、风险较大、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对其实施关闭清算等市场退出措施,或由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收购兼并,确保风险可控。
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九)落实兑现优惠扶持政策。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对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所得税暂分别按3%和12.5%执行;对注册资本金首次到位6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已到位注册资本金2%的奖励;对具有担保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按小额贷款公司上年度涉农担保月均余额给予2%的风险补偿;对年度涉农贷款余额比上年度增加的小额贷款公司,按涉农贷款新增额给予2‰的补偿;对农民发放创业贷款或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