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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要求,结合台州实际,经2011年第6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在全市建立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人补贴(以下简称“高龄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实现我市社会福利制度由传统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临时性、不确定救济向常态化、制度性保障转变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整体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基本原则

  1.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建立与我市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相适应的高龄补贴制度。

  2. 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高龄补贴保障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保障资金由市、县(市、区)级财政按照不同资金渠道分级负担。

  3.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确定保障对象,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三、高龄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整合已出台的高龄补贴政策(含台政发〔2011〕103号有关高龄补贴规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凡户籍在台州市范围内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均可享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提供的高龄补贴。

  高龄补贴发放标准为:年满80周岁至90周岁(不含9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补贴30元;年满90周岁至100周岁(不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贴(即原长寿保健补助)500元。

  高龄补贴与其它待遇可同时享受,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高龄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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