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至10%罚款;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认定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由区执法局立案查处:
(1)区执法局作出限期3天自行拆除决定,同时将该决定向社会公告;
(2)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复议的,按诉讼或者复议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逾期(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不起诉不复议的,由区执法局催告当事人在5日内自行拆除,仍不拆除的,区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实施强制拆除。
(三)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查处规程
市/区国土局对各级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案件,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包括进行现场勘验、提供航拍图和制作现场违建照片等,经初步查实后,分类处理:
1、在城乡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对原地上合法建筑物擅自进行改、扩建,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的,将案件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按照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查处程序查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2、对城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其他违法建设,市/区国土局将案件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立案。对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市规划局作出限期3天拆除决定并予以公告,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逾期(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不起诉不复议的,将案件移交市国土局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强制拆除:
(1)市/区国土局催告当事人在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2)当事人逾期仍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市/区国土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实施强制拆除。
3、对不在城乡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由市/区国土局按照下列程序查处:
(1)市/区国土局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可并处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复议的,按诉讼或者复议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逾期(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不起诉不复议的,市/区国土局催告当事人在5日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市/区国土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占用集体土地的违法建设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区国土局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有关材料及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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