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采用因素法分配,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综合考虑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进行分配。客观因素包括农业人口、主要农作物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产值和地区财力等;绩效因素包括项目县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日常管理工作、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等。客观因素数据以《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或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三章 方案编报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额度、扶持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并下发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编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的主导产业、优势区域、关键环节等,并下达项目县(市、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
第八条 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申报指南,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和“实化内容、细化指标、量化标准”的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产业发展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资金整合方案、资金具体用途和补助标准、组织保障措施、预期效益等七项内容。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将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表格正式行文报送市(州)财政局,市(州)财政局负责初审和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对项目县(市、区)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并据此编制全省项目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项目实施方案通过财政部合规性审查后,省财政厅批复项目县(市、区)实施方案,并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各市(州)、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应围绕优质稻、生猪、柑桔、油茶、蔬菜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宗农产品生产,突出优势特色,集中连片开发,稳定持续支持,形成产业链条,培育块状经济,提高规模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