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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二)管理制度规范。各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强化村经济合作社制度建设指导,构建规范有序的管理制度框架。一是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经济事项实行村班子集体讨论、社监会联合审议、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二是建立健全有序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社监会作用,做到财务票据逐张审核、经济事项实时监督、群众质疑及时反馈、发现问题快速反映,要充分发挥财务监管网络平台实时查询、监控和预警等作用,强化村经济合作社的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网络监督和财务违规责任追究。三是建立健全社务公开制度,公开内容细致易懂,公开时间及时到位,公开形式方便实用,公开程序严谨规范。四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职责和议事规则,制订工作流程,形成严谨高效的制度体系。五是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落实专人或代理服务中心妥善管理社员(代表)名册、决定决议、会议记录、会计统计、换届选举、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承包租赁合同等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类资料。

  (三)经济运行规范。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所有者代表,依法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不得代理村经济合作社行使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职责,原以村民委员会开立的银行账户,要统一变更为村经济合作社账户。村级集体组织只能由村经济合作社为开户单位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村级其他组织相关事务收支可由村经济合作社代为结算。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开支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审批,或实行联审会签,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指导乡镇(街道)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前期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或集体留地出让时,以村委会为主体签订合同、协议的,其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和集体留地出让收益均应汇入村经济合作社账户,今后有关农村集体的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事项,按照制度审议后,应由社长签署并加盖村经济合作社公章。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三、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把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作为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监察、农业、国土资源、财政、民政、质监、工商、人民银行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强化配合,切实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农经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配足配强专职农经人员,确保乡镇(街道)履行好村经济合作社指导的职责。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社管会、社监会成员以及代理会计、村报账员的培训,努力提高其执行政策的水平和工作效率,切实把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各项工作做实、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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