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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村经济合作社的职能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68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村经济合作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存在形式,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是农村重要的基层组织。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巩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解决广大社员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有利于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夯实新农村建设物质基础;有利于建立健全农村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规范。全市村经济合作社换届已全面完成,各地要全面构建证书合法、印章牌匾齐全、成员明确的规范组织主体。乡镇(街道)要督促村经济合作社新老班子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做好工作移交。尚无印章、牌匾的村经济合作社,乡镇(街道)应当督促其按照有关要求统一刻制印章、制作标识牌匾。各县(市、区)要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做好村经济合作社换届后的证明书发放和变更工作。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村经济合作社发证台账,实行数据库管理,全面登记备案村经济合作社相关信息。县(市、区)质监、工商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村经济合作社的组织代码证和工商执照。村经济合作社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牌匾和证书,要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和有关规定,完善章程,依法开展社员资格认定,编制社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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