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收费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大价发[2011]13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物价局(发改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收费行为,改善和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持证收费单位2010年度收费情况进行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凡持有《收费许可证》单位均应参加审验。2009年度,未审验的地区和单位,可一并审验。
二、审验内容及重点
(一)是否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对调整变化的收费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四)是否存在自立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价格违法问题;
(五)是否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
(六)收费单位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七)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
(八)上一年度审验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九)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其他需要审验的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为重点进行审验:
(一)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的;
(二)社会反响强烈,投诉举报多的;
(三)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
三、时间安排
从3月1日开始至7月10日结束。5月10日之前,着重审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5月11日以后,审验其他持证收费单位。审验分为 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3月1日至10日,各收费单位对本单位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于3月10前,上报价格主管部门,持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的单位,报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其他收费单位报发证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