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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琼教策〔2012〕14号)


各高等学校:

  为了做好我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发挥章程在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政法厅[2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立章程建设领导小组。省教育厅成立由厅长为组长,分管高等教育和分管政策法规的领导为副组长,厅政策法规处、厅办公室、高等教育处、教育工委办、行政审批办、教育工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海南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各高等学校也要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章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本院校章程建设工作。

  二、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各高等学校要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高等学校“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发动师生员工,在学校内掀起学习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热潮,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参与学校章程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启动章程起草工作。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章程建设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要成立章程制定工作机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学习宣传、调查研究、资料收集、文稿起草、讨论审议和服务保障等工作,落实任务分工,安排工作程序和时间表,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章程内容和制定程序,因校制宜做好章程起草工作,确保学校章程合法、准确、完整、有特色和易操作。

  四、加强学校制度建设。各高等学校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好章程的起草、讨论、征求意见和审议工作。并以章程建设为契机,推动学校各院系、机关职能部门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的建立和完善,要对学校以往制定施行的规章制度,逐一进行审核清理。凡与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部门文件相抵触的、不一致的、与学校章程不协调的、试行暂行时间已过的规章制度和内部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且向全校公布,保证学校制度建设的合法性,完善以章程为首的规章制度体系,提高学校制度建设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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